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邱崧庭即邱奕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邱崧庭
即邱奕嵩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00,442 元整。(二)利息計算:新
臺幣201,545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614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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