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873號
PCDV,104,司促,19873,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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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佩華
債 務 人 謝永發
一、債務人謝永發謝佩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伍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佩華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謝永發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1751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
  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佩華自10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5590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永發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永發、謝│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5901│佩華   │2月1日起  │月2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3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永發、謝│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5901│佩華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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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