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872號
PCDV,104,司促,19872,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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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麒丞
債 務 人 黃木泉
債 務 人 黃謝秋冬
一、債務人黃木泉黃謝秋冬黃麒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麒丞前就讀中華高中及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
   人黃木泉黃謝秋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8008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黃麒丞自民國103 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4600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木泉黃謝秋冬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987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木泉、黃│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
│  │246008│謝秋冬、黃│1月14日起  │月2日止   │八三     │
│  │元  │麒丞   ├──────┼──────┼───────┤
│  │   │     │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3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木泉、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6008│謝秋冬、黃│2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麒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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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