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4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曾麗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零貳佰捌拾
捌元,及其中叁拾肆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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