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627號
PCDV,104,司促,19627,201506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
  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