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瑞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瑞霖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 月28日起至民
國110 年1 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0.1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9 日止累計525,
579 元正未給付,其中514,463 元為本金;10,416元為利
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瑞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7 日止累計183,338 元
正未給付,其中171,845 元為消費款;10,293元為循環利
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957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瑞霖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12%│
│ │514463│ │6 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瑞霖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78775 │ │6 月8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蔡瑞霖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93070 │ │6 月8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