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89年度,406號
SYEV,89,營簡,406,20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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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四0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壽益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訴訟代理人 李易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前台灣鐵路管理局前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間要求被告提出五 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以前占建台南縣官田鄉○○○段三三四之二二地號土地之證明 文件,以便辦理租、購前開土地之手續,惟因被告家遭巨變,財務拮据,無力辦 理,致遭前台灣鐵路管理局起訴請求原告拆屋還地獲勝訴判決確定,然於前開執 行名義成立後,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雙方達成協議:「前台灣鐵路管理局同意 由被告就其占建前開土地一節再行提出租用或承購申請,鐵路局於受理申請後依 職權轉呈上級機關或轉送主管國有土地權責單位核示後辦理,此前法院判定之強 制執行程序,由原告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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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