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游藝場管理條例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0年度,11號
SYEM,90,營簡,11,20010227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營偵字第一六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註被告甲○○擺設之電子遊戲機之數量為十部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1、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
2、證人即司法警察查獲時在場打玩電子遊戲機之顧客陳建宏、鄭詠隆林品豪謝勝嘉、莊誌昇、洪聖淵陳維新吳孟剛王偉嘉(聲請書誤載為王嘉 偉)、翁嘉男等人於警訊中之證詞。
3、卷附現場照片四幀。
4、卷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