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344號
PCDV,104,司促,19344,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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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錦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8.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錦富於民國102年0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3月1
  1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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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