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07號
債 權 人 劉金免
債 務 人 黃林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壹萬貳仟元計算之利
息,暨每日逾期每萬元加計貳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