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70號
債 權 人 金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曄鴻
債 務 人 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叁仟伍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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