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951號
PCDV,104,司促,18951,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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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秉諺
債 務 人 許雅鈞即杞淑霞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雅筑即杞淑霞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杞詹素玉
債 務 人 許仁瀚即杞淑霞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杞詹素玉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杞淑霞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聲請
  狀附表( 一) 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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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