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秉諺
債 務 人 許雅鈞即杞淑霞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雅筑即杞淑霞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杞詹素玉
債 務 人 許仁瀚即杞淑霞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杞詹素玉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杞淑霞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聲請
狀附表( 一) 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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