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855號
PCDV,104,司促,18855,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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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潘憲岑即潘憲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潘憲岑即潘憲君於民國84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1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8 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263元及費用109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885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憲岑即潘│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999 │憲君 54337│08月 15日  │      │       │
│  │元  │0000000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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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