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821號
PCDV,104,司促,18821,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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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21號
債 權 人 黃敬詠
債 務 人 子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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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子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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