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799號
PCDV,104,司促,18799,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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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99號
債 權 人 葉世瑋
債 務 人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緒勇
債 務 人 孫鈺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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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