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建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照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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