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竣傑
兼法定代理 劉冠宜
人
一、債務人張竣傑應於繼承張伯淞之遺產範圍內與劉冠宜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伍
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叁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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