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郭振宇
債 務 人 郭財成
債 務 人 吳兒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郭振宇前就讀醒吾高中期間,邀債
務人郭財成、吳兒玲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下稱放款借據),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51,
894 元整,債權人業陸續撥貸上開款項,借款人應自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惟借款人並未依約履償
,迄今仍積欠如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
獲理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借款人陷於給付遲延後,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應還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則按變更後之利率計收。
(三)至於債務人郭財成、吳兒玲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
上開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因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
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797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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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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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兒玲、郭│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5│年息1.83% │
│ │127350│振宇、郭財│月1日起 │月20日止 │ │
│ │元 │成 ├──────┼──────┼───────┤
│ │ │ │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兒玲、郭│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7350│振宇、郭財│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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