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859號
PCDV,104,司促,17859,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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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國輝即吳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吳國輝即吳立宏於民國9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
  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4 年06月01日止累計90,447元正未給付,其中30,934元為
  本金;59,345元為利息;16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國輝即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0934 │立宏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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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