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553號
PCDV,104,司促,17553,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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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琅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黃琅銘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34,945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
  幣75,267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53,350元整。( 四
  )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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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