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4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昆明
債 務 人 蔡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玖仟陸
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肆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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