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29號
PCDV,104,司促,17329,201506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呂岳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聲請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