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223號
PCDV,104,司促,17223,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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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懷安即洪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洪懷安
  即洪麗蘭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10,044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170,371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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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