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7號
PTDM,105,附民,27,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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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葉長村
被   告  李玲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29 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玲玉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 31日判決被告部份有罪、部份公訴不受理在案。其中有罪部 分(違反保護令罪)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而公訴不受理部分(毀損他人物品罪)經原告葉長 村之告訴代理人於本院106 年2 月23日審理期日當庭聲請將 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審理筆錄1 份 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08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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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