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12號
PCDV,104,司促,15512,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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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債 權 人 凱旋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健中
債 務 人 陳玉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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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