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35號
PCDV,104,司促,13235,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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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美月
債  務  人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昆明
債  務  人 蔡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玖
  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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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