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美月
債 務 人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昆明
債 務 人 蔡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玖
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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