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37號
PCDV,104,勞執,37,201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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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芮禎
相 對 人 樹之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溪湖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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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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