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4年度,128號
PCDV,104,事聲,128,2015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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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楊淯丞
相 對 人 蘇山峯
相 對 人 邱鉯登(原名為邱立仁)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抗告人對
於民國104 年6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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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