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楊淯丞
相 對 人 蘇山峯
相 對 人 邱鉯登(原名為邱立仁)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抗告人對
於民國104 年6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