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秀英
張曉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陳明彥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鄭通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陳克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肆仟捌
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