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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69號
PCDV,103,重訴,769,2015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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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秀英
      張曉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陳明彥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鄭通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陳克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肆仟捌
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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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