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上 訴 人 孫渝欣
黃朝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奕廷
被 上訴人 徐陳寶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萬
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萬756 元(壹拾捌萬零柒佰伍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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