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王 的
吳錦榮
吳茂林
潘清炎
何振銘
柯拔希
柯義明
陳壬癸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四年度重訴字第九十九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9號返還 土地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