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21號
PCDV,103,訴,421,2015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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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王 的 
      吳錦榮 
      吳茂林 
      潘清炎 
      何振銘 
      柯拔希 
      柯義明 
      陳壬癸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四年度重訴字第九十九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9號返還 土地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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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