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11號
原 告 林俊昇
林春銘
吳慶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 告 張正育
謝寶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6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依104年5月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暨辯論意旨狀所載變 更後訴之聲明,計算本件於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據 此補繳變更後之第一審裁判費,並於104年6月30日前,將計 算式及繳費收據陳報到院;或原告如前已依變更後訴之聲明 繳納裁判費,亦請陳報繳費收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