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70號
PCDV,103,訴,2270,2015060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楊惠眉
被   告 葉明彥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泰山巖
法定代理人 李植淇
訴訟代理人 陳木律師
被   告 李振嘉
被   告 簡文財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駿豪律師
被   告 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徐沛曛
      王耀寬
      林宜廷
被   告 黃政德
被   告 廖桂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