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0號原 告 楊惠眉被 告 葉明彥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泰山巖法定代理人 李植淇訴訟代理人 陳木律師被 告 李振嘉被 告 簡文財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駿豪律師被 告 新北市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徐沛曛 王耀寬 林宜廷被 告 黃政德被 告 廖桂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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