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71號
PCDV,103,訴,2171,2015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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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旗壹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志榮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1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
佰捌拾萬零壹佰陸拾參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柒仟柒佰柒
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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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