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5號
PTDM,105,訴,65,2017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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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子良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邱子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判決後,該判決業於106 年6 月20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雖於上 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完全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應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孫少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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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