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43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243,2015060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智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162頁),條 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0日 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6,00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1,152,000元,清償成數 52.3037%(算式:16,000×72=1,152,000;1,152,000÷2, 202,519=52.3037%)。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 4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7日 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 意,而未能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 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8-99 頁、170-180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 加保資料及與該公司之直接人員服務同意書在卷可參(見卷 第93頁及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卷第95-96頁),可證債 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152,00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144,096元(見本院卷第160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 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101、102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89、91頁)。另有保單解約金26,415元,有卷附 之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22日陳報 狀可佐(見卷第53-55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有發放年終獎金制度,103年領有年終獎金24,900元, ,並以103年8月至104年2月計算,平均每月約應領薪 資為40,775元(已含年終獎金,薪資單明細已包括本 薪、全勤獎金、加班費、獎金,見卷第159頁陳報狀、 卷第125、164-168頁薪資單明細、第169頁年公司之年 終獎金說明公告)。債務人現住屋於新北市林口區母 親名下房屋(見卷第59頁戶籍謄本),其提列個人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23,515元(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用),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 表,10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8 40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 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 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可支配所得 ,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 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生活費用標準為說明,本院 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扣除非消費性 支出之勞保費502元、健保費1,167元後,其個人消費 性支出有膳食費6,500元、交通費用1,500元、電話費 1,3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管理費1,546元、生活 雜支1,500元、未成年子女乙○○(94年7月2日生,見 卷第56頁戶籍謄本)扶養費4,000元、未成年子女李柏 成(90年7月21日生,見卷第58頁戶籍謄本)扶養費4, 000元,而債務人配偶甲○○每月收入約24,000元(見 卷第127頁薪資明細),故與債務人負擔家用及扶養費 之比例約以3:5計算為宜(算式:24,000/40,775+24, 000:40,775/40,775+24,000)(見103年消債更字第 190號卷內之水電瓦斯費、電話費、子女學費等繳款收 據證明),共計21,846元,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算 式:12,840+12,840×2×5/8=28,890)已低於於相當 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綜上,可信 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支 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加計保險解約金,提出近九成金額用以清償債務【算



式:(40,775-23,515)×72+26,415=1,268,865; 16,000×72÷1,268,865=0.91】,足徵,債務人為履 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 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 ,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丙○○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52,000元 │
│2.總清償比例:52.3037%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
│ 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清償1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 │
│ 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
│ 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 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
│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分配金額│
│ │ │ │ │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762,055 │921,621 │12,800 │
│ │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6,320 │92,222 │1,2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264,144 │138,157 │1,91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
│ 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
│ 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
│ 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
│ 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
│ 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
│ 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1/1頁


參考資料
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