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惠純
代 理 人 劉宏邈律師
保 證 人 劉品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日以103年度 消債更字第2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120,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96,000元後,為24,000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27,600元。參諸債務人 更生開始時,其所投保之保單均無解約金,名下僅有如附 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為債 務人所繼承自被繼承人劉財利所留遺產,其中10件不動產 設有抵押權,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 200萬元存在,亦經認定抵押權人對被繼承人確有200萬元 債權存在,且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均未清償,是系爭不動產 之清算價值依附表所示為298,063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臺灣高
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104年5月15日新北稅鶯 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現年62歲,患有第四、五節腰椎間盤突出、腰椎 關節間區解離併第五腰椎及第壹薦椎滑落,工作能力不若 以往,現從事打掃、清潔工作,每月收入為5,000元,考 量債務人年邁且健康狀況不佳,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收入以5,000元作為計算基準,應堪採信。又債務人之支 出多賴女兒支付,其每月可處分所得5,000元,扣除每月 還款金額3,500元,僅餘1,500元可供生活之用,每月必要 支出低於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 已撙節開支,且在其子大學畢業、服役後,即更生方案第 37期至72期,可協助分擔家用,將再提高還款金額為5,60 0元,並提徵有資力之保證人劉品媛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 ,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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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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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27,600元 │
│2.總清償比例:11.47%(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 )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
│ 6年72期,第1-36期每期清償3500元,第37-72期每期清償5600元,債務人│
│ 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 │
│ 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更生方案保證人: │
│ 劉品媛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保證範圍:全部即32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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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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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1070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1711元 │
│02、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290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463元 │
│0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400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639元 │
│0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564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903元 │
│0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87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139元 │
│0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337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540元 │
│0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148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237元 │
│0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262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419元 │
│0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205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329元 │
│1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36期每期分配金額:137元 │
│ 37-72期每期分配金額: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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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
│ 調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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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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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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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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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坐落 │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103年度 │ 備註 │
│ │ │ │ │ │ │ 公告現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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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 三峽區 │橫溪 │ 南 │434-4 │ 29049 │ 公同共有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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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 三峽區 │民權 │ │274 │ 0000000 │1.設有抵押權 │
│ │ │ │ │ │ │ │2.公同共有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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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 三峽區 │橫溪 │ 南 │434-2 │ 2490 │ 公同共有1/84│
├──┼───┼────┼───┼──┼───┼─────┼───────┤
│4 │新北市│ 三峽區 │橫溪 │ 南 │409 │ 247450 │1.設有抵押權 │
│ │ │ │ │ │ │ │2.公同共有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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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北市│ 三峽區 │橫溪 │ 南 │411 │ 150630 │1.設有抵押權 │
│ │ │ │ │ │ │ │2.公同共有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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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 三峽區 │橫溪 │ 南 │415 │ 12035 │1.設有抵押權 │
│ │ │ │ │ │ │ │2.公同共有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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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北市│ 三峽區 │橫溪 │ 南 │429-1 │ 94077 │1.設有抵押權 │
│ │ │ │ │ │ │ │2.公同共有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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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 三峽區 │橫溪 │ 南 │429-4 │ 255 │公同共有1/21 │
├──┼───┼────┼───┼──┼───┼─────┼───────┤
│9 │新北市│ 三峽區 │橫溪 │ 南 │434 │ 35774 │1.設有抵押權 │
│ │ │ │ │ │ │ │2.公同共有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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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 三峽區 │橫溪 │ 南 │434-1 │ 138180 │1.設有抵押權 │
│ │ │ │ │ │ │ │2.公同共有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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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北市│ 鶯歌區 │南靖厝│ 南 │30-12 │ 84280 │1.設定抵押權 │
│ │ │ │ │ │ │ │2.公同共有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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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物 │
│ ├──────────┬─────┬────────────────┤
│號 │門牌號碼 │公告現值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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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三峽區秀川里 │27200 │公同共有1/1 │
│ │秀川街72號 │ │ │
├──┼──────────┼─────┼────────────────┤
│2 │新北市鶯歌區南靖里 │12050 │1.設定抵押權 │
│ │文化路553-2號3樓 │ │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主張稅前市值為219600元 │
│ │ │ │3.公同共有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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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價值計算: │
│被繼承人劉財利所遺財產價值:0000000元 │
│(一)設有抵押權部份:0000000元 │
│ 設有抵押權部份土地(編號2、4、5、6、7、9、10、11)之公告現值合計為 │
│ 0000000元,加計編號2建物之價值219600元(依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主張之金額)共0000000元,扣除變價應課徵之土地徵值稅211475元、抵押權 │
│ 200萬元為0000000元 │
│(二)未設有抵押權部份: │
│ 編號1、3、8土地及編號1建物公告現值合計為58964元,扣除變價應課徵之 │
│ 土地增值稅1098元為57866元。 │
│(三)合計: │
│ 0000000元+57866元=0000000 │
│二、清算價值: │
│依財政臺灣省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劉財利所遺財產之繼承人共│
│五位(含債務人),是以潛在應繼承計算,債務人之所得繼承之財產價值應為 │
│298063元(計算式=000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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