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嘉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
訴狀記載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未補正上訴聲明者,應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下同〉19,930,233元,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1,208
元),如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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