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瓶
被 上訴人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 萬
3107元(即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 萬18
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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