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南(TRAN VAN NAM)
選任辯護人 莊振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阮文民(NGUYEN VAN DAN)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南、阮文民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被告陳文南、阮文民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陳文南、阮文民均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被告陳文南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被告阮文民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且被告陳文南、阮文民均有羈押之必要,另均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3 項禁止接見、通信之要件,均自民國104 年3 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 年6 月24日再次訊問被告陳文南、阮文民,並聽取公訴人、被告陳文南、阮文民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參酌該案全案卷證資料,認被告陳文南、阮文民原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4 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第105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