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枝
趙黃寶珠
洪桂美
蔡永守
崔廖春子
黃連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7522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5 22號被告林金枝、趙黃寶珠、洪桂美、蔡永守、崔廖春子、 黃連枝等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該案所查扣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00 元,為賭檯處之財物 乙節,業據被告林金枝等6 人供承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賭博現 場位置圖1 紙及蒐證照片10張存證可憑,核屬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 條第2 項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金枝、趙黃寶珠、洪桂美、蔡永守、崔廖春子 、黃連枝等6 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於104 年3 月27日以10 4 年度偵字第7522號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賭資200 元,分別係被告 6 人放置在賭檯之財物,業據其等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 份、賭博現場位置圖1 紙及查獲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考 ,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予以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