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澤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澤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澤燊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7 年確定,於民國99年6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4 年6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 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訴字第2712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 確定,乃於99年6 月2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3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 月28日 ,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6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 ,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