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393號
PCDM,104,聲,2393,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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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正雄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正雄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6 月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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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