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萬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萬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徐萬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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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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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刑 │ │ │審 │期 │判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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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有期│101 年6 │101 年度│本院103 │103 年│同前│103 年│
│二級毒│徒刑│月23日 │毒偵字第│年度簡字│11月26│ │12月29│
│品 │6 月│ │6689號 │第3069號│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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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有期│103 年5 │103 年度│本院103 │103 年│同前│104 年│
│二級毒│徒刑│月28日 │毒偵字第│年度簡字│12月5 │ │2 月10│
│品 │6 月│ │3994號 │第6386號│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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