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阮經鴻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程君灝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阮經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阮經鴻因受刑人即被告程君灝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102 年刑保字第252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 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 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阮經鴻因被告程君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2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 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被告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查;參以聲請人業依具 保人之住所發函合法通知具保人遵期通知(帶同)被告到案 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節,亦有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4 年3 月12日新北檢榮庚103 年執字第18260 號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存卷可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