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196號
PCDM,104,聲,2196,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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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永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執聲沒字第3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 第2180號、第3211號被告呂永裕違反醫師法一案,前經同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期滿。扣案之物 (103 年度紅保字第1615號)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 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180號、第3211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而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4 年3 月31日期滿等事實,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同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各1 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 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 在卷可考,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檢察官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4 年 40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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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 品 名 稱 │單位及數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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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複方精輯 │壹本 │即同署103 年度│
│ │ │ │紅保字第1615號│




│ │ │ │扣押物品清單(│
│ │ │ │下稱本件清單)│
│ │ │ │編號1 所示之物│
├──┼─────────┼─────┼───────┤
│ 二 │現代本草學 │壹本 │即本件清單編號│
│ │ │ │2 所示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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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