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414號
PCDM,104,審易,1414,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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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立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偵字第3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立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羅立峯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 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 月 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 thamphetamine 、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亦明知愷他命(Ketamine)、硝 甲西泮(Nimetazepam )、對- 氯安非他命(Para-Chloroa mp hetamine 、PCA 、4CA )及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 ylet hcathinone 、4-MEC )均屬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 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 犯意,於民國101 年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某處,向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歐」之成年男子,同時收受如附表 編號1 至4 所示、分別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各色 藥丸、細晶體等物品後,即自斯時起至103 年12月30日上午 8 時6 分許,將該些物品放置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 11樓住處,而無故持有之(所持有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其外觀型態、數量及所含成分,分別詳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 載)。嗣於103 年12月30日上午8 時6 分許,經警持搜索票 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分別 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各式物品,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立峯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而警方於上開期日扣得如附表編 號1 至4 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編號1 之褐色及橘色顆粒 1 包,含有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 對- 氯安非他命及微量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編號2 之黑 色潮濕藥丸1 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微量愷他命及對-氯



安非他命成分,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驗前總純質淨 重約2.31公克;編號3 之白色細晶體10包,均內含愷他命成 分,合計純質淨重943.74公克;編號4 之淡橘色圓形藥錠10 顆,則均內含硝甲西泮成分乙節(詳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載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2 月2 日刑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9頁、第50頁 ),復有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5 張在卷供憑(見同上偵 查卷第20頁至第22頁),另有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毒品 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以及同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罪。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 罪處斷。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漠視法 令之禁制而持有,且種類不少,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之愷他 命純質淨重尤高達943.74公克,數量甚為龐大,且被告前已 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 第1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業如前 述,竟不知悔改,再次持有巨量且質純之愷他命,甚屬不該 ,亦絕無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狀可言, 被告具狀聲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判處有期徒 刑6 月以下之刑度云云,顯非可採,本院再兼衡被告之智識 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因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成 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 沒收銷燬;編號3 、4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則屬依法不得持 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5 至10所示之物,均核與本案犯罪事 實無涉,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5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所含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應處理情│備註 │ │ │及外觀型態 │ │分 │形 │ │
├──┼──────┼──────┼─────────────┼────┼────────┤ │1 │褐色及橘色顆│1 包(淨重19│檢出①純度未達1%之微量第二│沒收銷燬│扣押物品目錄表記│ │ │粒 │.7公克,驗餘│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載為「粉紅色粉末│ │ │ │淨重19.39公 │非他命成分②第三級毒品硝甲│ │1 包」 │ │ │ │克) │西泮成分,純度約3%,驗前純│ │ │ │ │ │ │質淨重0.59公克③第三級毒品│ │ │ │ │ │ │對- 氯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 │ │
│ │ │ │2%,驗前純質淨重0.39公克④│ │ │ │ │ │ │純度未達1%之微量第三級毒品│ │ │



│ │ │ │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 │ │ │
├──┼──────┼──────┼─────────────┼────┼────────┤ │2 │黑色潮濕藥丸│1 包(淨重25│檢出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沒收銷燬│扣押物品目錄表記│ │ │ │.68 公克,驗│命成分,純度約9%,驗前純質│ │載為「黑色藥丸1 │ │ │ │餘淨重25.14 │淨重約2.31公克②純度未達1%│ │包」 │ │ │ │公克) │之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 │ │③第三級毒品對- 氯安非他命│ │ │
│ │ │ │成分,純度約10% ,驗前純質│ │ │ │ │ │ │淨重約2.56公克 │ │ │
├──┼──────┼──────┼─────────────┼────┼────────┤ │3 │白色細晶體 │10包(合計淨│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 │ │ │重963.01公克│純度約98% ,合計驗前純質淨│ │載為「愷他命10包│ │ │ │,驗餘淨重96│重約943.74公克 │ │」 │ │ │ │2.94公克) │ │ │ │
├──┼──────┼──────┼─────────────┼────┼────────┤ │4 │淡橘色圓 │10顆(合計淨│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 │ │形藥錠 │重1.87公克,│,純度約5%,驗前總純質淨重│ │載為「一粒眠10顆│ │ │ │合計驗餘淨重│0.09公克 │ │」 │
│ │ │1.68公克) │ │ │ │
├──┼──────┼──────┼─────────────┼────┼────────┤ │5 │華碩電腦 │1 臺(含鍵盤│無 │不併予宣│ │ │ │ │、滑鼠) │ │告沒收 │ │
├──┼──────┼──────┼─────────────┼────┼────────┤ │6 │LG螢幕 │1 臺 │無 │同上 │ │
├──┼──────┼──────┼─────────────┼────┼────────┤ │7 │褐色粉末 │1 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表將│ │ │ │ │ │ │其與下列編號8 部│
│ │ │ │ │ │分合載為「不明藥│
│ │ │ │ │ │粉2 包」 │
├──┼──────┼──────┼─────────────┼────┼────────┤ │8 │淡褐色粉末 │1 包 │同上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表將│ │ │ │ │ │ │其與上揭編號7 部│
│ │ │ │ │ │分合載為「不明藥│
│ │ │ │ │ │粉2 包」 │
├──┼──────┼──────┼─────────────┼────┼────────┤ │9 │賭客會員聯絡│27張 │無 │同上 │ │
│ │單、帳單、開│ │ │ │ │
│ │戶資料 │ │ │ │ │
├──┼──────┼──────┼─────────────┼────┼────────┤ │10 │HTC M8行動電│1 支 │無 │同上 │ │



│ │話 │ │ │ │ │
├──┴──────┴──────┴─────────────┴────┴────────┤ │備註:①編號1、2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未達20公克 │ │ ②編號1至4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為947.37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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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