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407號
PCDM,104,審易,1407,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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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77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傑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二「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凱傑因經濟狀況不佳,自行上網連結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得悉該網站所公告張貼之遺失物品招領訊息後,明知該網 站所公告如附表一、二「拾得物品欄」所示之遺失物並非其 自身遺失之物品,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而為下列之行為:
(一)張凱傑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冒領時間」欄所示之 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公告招領單位」欄 所示之地點,向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承辦員警佯稱 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拾得物品」欄所示之遺失物為其所 遺失云云,致各承辦員警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一 編號1 至5「 拾得物品」欄所示之遺失物與張凱傑。(二)張凱傑復於如附表二編號1 「冒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向該派出所 之承辦員警佯稱如附表二編號1 「拾得物品」欄所示之遺 失物為其所遺失云云,經該承辦員警電詢分局偵查隊確認 確有如附表二編號1 「拾得物品」欄所示之遺失物一事, 遂告知張凱傑前往分局偵查隊領取,惟因其未前往領取而 未遂。
(三)張凱傑又於104 年2 月5 日11時30分前某時許,前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向該派出所之承辦員 警佯稱如附表二編號2 「拾得物品」欄所示之遺失物為其 所遺失云云,經該承辦員警電詢分局偵查隊確認確有如附 表二編號2 「拾得物品」欄所示之遺失物一事,遂告知張 凱傑前往分局偵查隊領取,惟張凱傑於104 年2 月5 日11 時30分許前往該分局偵查隊欲領取之際,經該分局偵查隊 員警鐘任昌調閱遺失地點之監視錄影畫面,發現張凱傑非 實際遺失人,故拒絕交付而未遂,並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凱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鍾成榮、 鐘任昌、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施雅玲、證 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員警鄭碧雅、證人即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陳孝榮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 符,並有遺失物領據1 紙、遺失(拾得)物領據5 張、遺失 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光華派出所拾得物 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拾得物收據、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拾得物收據、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拾得物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 、地所為之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二編號1 、2 之犯行,均係 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其所 犯上開7 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雖已著手實行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詐欺取財行為 ,然均未得逞,皆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 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財 物,竟以佯稱遺失物所有人之方式冒領遺失物,顯然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 編號「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拾得人│拾得時間│拾得地點│拾得物品│冒領時間│公告招領單位 │承辦 │罪名暨宣告刑 │
│ │ │ │ │(新臺幣)│ │(被告冒領地點) │員警 │ │
├──┼───┼────┼────┼────┼────┼─────────┼───┼───────┤
│1 │張寶光│104 年1 │新北市新│現金 │104 年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江竺勳│張凱傑犯詐欺取│
│ │ │月13日 │店區北新│2,000元 │月22日16│店分局偵查隊(新北│(起訴│財罪,處拘役貳│
│ │ │ │路1 段86│ │時許 │市新店區北新路1 段│書誤載│拾日,如易科罰│
│ │ │ │號前 │ │ │86號) │為將竺│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勳) │仟元折算壹日。│
├──┼───┼────┼────┼────┼────┼─────────┼───┼───────┤
│2 │賴雅昭│103 年12│新北市林│現金 │104 年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許志毅張凱傑犯詐欺取│
│ │ │月2 日 │口區文化│2,000元 │月23日14│莊分局偵查隊(新北│(起訴│財罪,處拘役貳│
│ │ │ │三路與忠│ │時許 │市新莊區中正路150 │書誤載│拾日,如易科罰│
│ │ │ │孝路口 │ │ │號) │為鍾任│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昌) │仟元折算壹日。│
├──┼───┼────┼────┼────┼────┼─────────┼───┼───────┤
│3 │曾冠筌│103 年12│新北市樹│現金 │104 年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施雅玲張凱傑犯詐欺取│
│ │ │月20日 │林區中正│9,000元 │月26日12│林分局偵查隊(新北│ │財罪,處拘役貳│




│ │ │ │路244 號│ │時許 │市樹林區保安一街28│ │拾伍日,如易科│
│ │ │ │前 │ │ │3號)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4 │鄭欽得│103 年9 │新北市淡│現金 │104 年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鄭碧雅│張凱傑犯詐欺取│
│ │ │月14日10│水區大忠│5,000元 │月28日11│水分局偵查隊(新北│ │財罪,處拘役貳│
│ │ │時5 分許│街9 號對│ │時許 │市淡水區中正路229 │ │拾日,如易科罰│
│ │ │ │面之羊咩│ │ │號) │ │金,以新臺幣壹│
│ │ │ │咩彩券行│ │ │ │ │仟元折算壹日。│
├──┼───┼────┼────┼────┼────┼─────────┼───┼───────┤
│5 │不詳 │不詳 │不詳 │現金 │104 年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陳孝榮張凱傑犯詐欺取│
│ │ │ │ │3,000元 │月3 日15│正第二分局偵查隊(│ │財罪,處拘役貳│
│ │ │ │ │ │時20分許│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35號)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
┌──┬───┬────┬────┬────┬────┬───────────┬─────────┐
│編號│拾得人│拾得時間│拾得地點│拾得物品│冒領時間│公告招領單位(被告冒領│罪名暨宣告刑 │
│ │ │ │ │(新臺幣)│ │地點) │ │
├──┼───┼────┼────┼────┼────┼───────────┼─────────┤ │1 │不詳 │不詳 │不詳 │現金 │104 年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張凱傑犯詐欺取財未│
│ │ │ │ │1萬6,000│月2 日16│局丹鳳派出所(新北市新│遂罪,處拘役拾伍日│
│ │ │ │ │元 │時55分許│莊區雙鳳路75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2 │陳宜君│104 年2 │新北市新│現金 │104 年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張凱傑犯詐欺取財未│
│ │ │月2 日 │莊區民安│10萬元 │月5 日11│局偵查隊(新北市新莊區│遂罪,處拘役貳拾日│
│ │ │ │西路與龍│ │時30分許│中正路150 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安路口旁│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11統一│ │ │ │。 │
│ │ │ │便利商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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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