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343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343,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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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4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闕壯宏
  被 告  李仁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43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76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上午10時8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闕壯宏
  被 告  李仁凱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闕壯宏
  被 告  李仁凱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4 年8 月30日前給付
  伍萬元;餘額貳拾萬元,應於105 年8 月30日前給付完畢,
  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
  入原告指定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
  名:闕壯宏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769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闕壯宏
              被 告  李仁凱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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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