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340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340,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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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4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賴科至
  法定代理人賴俊維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李斐芸
  被 告  蔡哲軒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40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83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賴科至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李斐芸
  被 告  蔡哲軒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賴科至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李斐芸
  被 告  蔡哲軒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金),於民國105 年7 月3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華南銀行北新
  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斐芸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831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賴科至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李斐芸
              被  告 蔡哲軒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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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