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4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賴科至
法定代理人賴俊維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李斐芸
被 告 蔡哲軒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40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83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賴科至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李斐芸
被 告 蔡哲軒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賴科至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李斐芸
被 告 蔡哲軒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金),於民國105 年7 月3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華南銀行北新
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斐芸。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831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賴科至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李斐芸
被 告 蔡哲軒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